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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开发区工伤认定程序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22-60936685 022-25201229
    • 60工作日
    • 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电话
      022-60936685 022-25201229
    • 时间
      60工作日
  • 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
  • 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2次。
  • 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核验,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需到现场核验原件材料、缴费后领取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应到大厅现场不超过1次。
  •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的材料全部为已验证信息,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基本要素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时限: 60 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办理地点: 开发区第三大街档案馆7层 咨询电话: 022-60936685 022-25201229
实施编码: 基本编码:
承诺办结时限: 60 办件公示:
主事项: 天津开发区工伤认定程序 事项类别: 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主体: 业务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适用范围: 权限划分:
投诉电话: 022-60936685 022-25201229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扶持标准:
是否涉及联办: 联办部门:
是否数量限制: 是否物流快递: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通办范围: 网上支付:
预约办理: 预约途径:
运行系统: 系统名称:
办事链接: http:// 浏览人次: 7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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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事故。
申请主体: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非我区注册、在我区以外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并在我区建筑工地承接建设工程的企业(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受伤);发生工伤的员工及近亲属或所在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个人申请的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申请表格 示范文本
  1. 天津开发区工伤认定诊断情况确认单2017 1 0 【否】 下载
  2. 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 2017 1 0 【否】 下载
  3. 延期申请表 1 0 【否】 下载
  4. 自取结论申请书个人 1 0 【否】 下载
  5. 自取结论申请书企业 1 0 【否】 下载
  6. 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1 0 【否】 下载
  7. 工伤认定申请表 1 0 【否】 下载
  8. 《诊断证明确认单》 粘贴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单位自行复印留存;交通事故提供专属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即可;如诊断证明开具时间超过工伤发生时的次日,须另提供首诊病历,以确定首诊时间,但病历内容不作为伤情认定的依据 1 0 【否】
  9. 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1 0 【否】
  10. 关于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单位申请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申报的不需要再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个人申报的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盖章的证明 1 0 【否】
  11. 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一式两份,清单编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1 0 【否】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⑴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⑵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⑶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⑷ 对于因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铁道部门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⑸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⑹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7)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1 0 【否】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1、申请 单位申请工伤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保证自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必须在期限内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延期申请报告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按照批准延期的条件延长,逾期不予受理。 1)用人单位自工伤发生时起24小时内,在工伤申报网站进行备案,首次登录工伤备案的单位须先通过单位注册;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单位的网上备案进行审核,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单位; 3)用人单位尽快准备工伤申报材料备齐后,在工伤申报网站上提交正式申请,并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连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于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个人申请工伤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受伤职工或其真系亲属、工会组织准备工伤申报材料备齐后,即可在泰达政务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事指南下载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http://app.teda.gov.cn/views/articleshow.aspx?type=qy&pr_id=3995);也可以直接到开发区档案馆七楼劳动大厅19-22号工伤保险窗口领取纸质申请表。 2、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上盖章确认,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5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注:工伤认定时,诊断证明书中存在难以区分伤与非伤情形,需要受伤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申请意见”中明确申请内容,存在颈、腰部突出情形的,需提供自受伤当日起15日内的核磁或CT片子及报告。 3、出具结论 (1)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后,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①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②对工伤认定决定结论不服的;  4、送达 工伤认定机构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或自取两种方式送达。 为保证邮寄送达顺利实施,企业经办人员务必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时填写准确有效的企业和个人收件地址及联系电话。 愿意自取认定结论的申请人可提前填写自取结论申请表,届时不按时自取的将通过网站公告送达。所有认定结论将在泰达政务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公告栏公示公告15日( 从送达之日起计算),发生工伤的企业和职工个人可以关注查询。(网址http://teda.gov.cn/ldrsj/channels/2787.html)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4号)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4号)
办事评价
常见问题
暂无问题!
基本要素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时限 60 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办理地点 开发区第三大街档案馆7层
咨询电话 022-60936685 022-25201229
实施编码
基本编码
承诺办结时限 60
办件公示
主事项 天津开发区工伤认定程序
事项类别 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主体
扶持标准:
业务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适用范围
权限划分
投诉电话 022-60936685 022-25201229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是否涉及联办
联办部门
是否数量限制
是否物流快递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通办范围
网上支付
预约办理
预约途径
运行系统
系统名称
办事链接 http://
浏览人次 76094
受理条件
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事故。
申请主体: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非我区注册、在我区以外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并在我区建筑工地承接建设工程的企业(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受伤);发生工伤的员工及近亲属或所在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个人申请的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办理材料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天津开发区工伤认定诊断情况确认单2017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 2017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延期申请表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自取结论申请书个人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自取结论申请书企业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诊断证明确认单》
材料准备要点
粘贴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单位自行复印留存;交通事故提供专属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即可;如诊断证明开具时间超过工伤发生时的次日,须另提供首诊病历,以确定首诊时间,但病历内容不作为伤情认定的依据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关于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单位申请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申报的不需要再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个人申报的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盖章的证明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一式两份,清单编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材料准备要点
原件:1   复印件:0   不需要电子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材料准备要点
⑴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⑵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⑶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⑷ 对于因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铁道部门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⑸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⑹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7)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步骤:
审查标准
1、申请 单位申请工伤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保证自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必须在期限内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延期申请报告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按照批准延期的条件延长,逾期不予受理。 1)用人单位自工伤发生时起24小时内,在工伤申报网站进行备案,首次登录工伤备案的单位须先通过单位注册;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单位的网上备案进行审核,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单位; 3)用人单位尽快准备工伤申报材料备齐后,在工伤申报网站上提交正式申请,并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连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于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个人申请工伤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受伤职工或其真系亲属、工会组织准备工伤申报材料备齐后,即可在泰达政务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事指南下载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http://app.teda.gov.cn/views/articleshow.aspx?type=qy&pr_id=3995);也可以直接到开发区档案馆七楼劳动大厅19-22号工伤保险窗口领取纸质申请表。 2、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上盖章确认,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5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注:工伤认定时,诊断证明书中存在难以区分伤与非伤情形,需要受伤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申请意见”中明确申请内容,存在颈、腰部突出情形的,需提供自受伤当日起15日内的核磁或CT片子及报告。 3、出具结论 (1)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后,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①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②对工伤认定决定结论不服的;  4、送达 工伤认定机构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或自取两种方式送达。 为保证邮寄送达顺利实施,企业经办人员务必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时填写准确有效的企业和个人收件地址及联系电话。 愿意自取认定结论的申请人可提前填写自取结论申请表,届时不按时自取的将通过网站公告送达。所有认定结论将在泰达政务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公告栏公示公告15日( 从送达之日起计算),发生工伤的企业和职工个人可以关注查询。(网址http://teda.gov.cn/ldrsj/channels/2787.html)
审查结果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4号)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4号)
办事评价